今天我和大家聊聊“說明書”有關的問題。專利法第26條第3款明確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也就是說,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滿足充分公開的要求。
專利法第26條第3款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1.清楚
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并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說明書的表達應當準確地表達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內容,不得含糊不清或模棱兩可。
2.完整
即說明書應當包括有關理解、實現發明或實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術內容,凡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從現有技術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關內容,均應當在說明書中描述。
3.能夠實現
即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就能夠實現該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并且產生預期的技術效果。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說明書公開不充分包括以下五種情況:
①說明書中只給出任務和/或設想,或者只表明一種愿望和/或結果,而未給出任何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的技術手段。
②說明書中給出了技術手段,但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該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內容無法具體實施。
③說明書中給出了技術手段,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采用該手段并不能解決發明或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④申請的主題為由多個技術手段構成的技術方案,對于其中一個技術手段,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并不能實現。
⑤說明書中給出了具體的技術方案,但未給出實驗證據,而該方案又必須依賴實驗結果加以證實才能成立。
上述五種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情況比較寬泛,操作窗口比較寬,這樣就給審查員帶來很大的想象空間,審查員在評述的時候,無論怎么評述都不為過,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對于申請人來說就麻煩了,稍不注意就落入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圈子里。
總結:在當前的專利審查力度下,各代理機構經常收到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審查意見通知書,一旦觸犯專利法第26條第3款,即說明書公開不充分,雖然審查員會給申請人一次聽證的機會,但最終仍以駁回告終。而對于發明專利申請而言,即便出現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情況,也極少用專利法第26條第3款駁回,因為發明專利申請被駁回,最有力的理由是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即不具備創造性,絕大多數的發明專利申請被駁回,都能靠到不具備創造性上,審查員對于創造性的評述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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