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修改專利法時,將修改前規定的針對實用新型專利的檢索報告改為針對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此舉并非僅僅是擴大所涉及的專利權類型、改變所作報告的名稱,而且還增加了報告所涉及的內容。
所謂“檢索”,是指在各種數據庫中查找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或者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相同或者密切相關的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由此可知,在專利法規定的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中,與檢索有關的僅僅是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盡管以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為理由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在所有的無效宣告請求中占很大比例,但是它們并非是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惟一理由。除了新穎性和創造性之外,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還規定了諸多授予專利權應當滿足的其他實質性條件。判斷是否滿足這些實質性條件,有的僅僅根據專利文件本身就能夠判斷,有的要參見申請案卷才能作出判斷,例如修改是否超出原申請的范圍,有的要憑借其他證據才能判斷,例如外觀設計專利權是否與申請日之前的在先權利相沖突,但是共同之處在于均無須檢索才能予以判斷。
在2008 年修改的專利法中,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這表明,第一,該報告應當涵蓋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其掌握的信息,資料(包括現有技術數據庫、現有設計數據庫、專利文件、專利申請文件、申請案卷等)就能判斷的授予專利權的所有實質性條件,這使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內容大大超過了過去的檢索報告的內容;第二,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不能只給出結論,而不給出理由或者原因。
例如,專利權評價報告不能僅僅列出經過檢索發現的相關文獻,接著就簡單給出專利權所保護的發明創造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的結論。
關于專利權評價報告的作出方式,2010 年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后 2 個月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對同一項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有多個請求人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僅作出一份專利權評價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查閱或者復制該專利權評價報告。
為了確保專利權評價報告的結論更加客觀公正,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未發現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涉及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有不符合專利法及本細則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根據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在審查實踐中應當是收到合格的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和請求費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兩個月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下面列出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涉及的內容包括:
(1) 外觀設計是否屬于專利法第 5 條或者第 25 條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
(2) 外觀設計是否屬于專利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的客體;
(3) 外觀設計是否符合專利法第 23 條第一款的規定;
(4) 外觀設計是否符合專利法第 23 條第二款的規定;
(5) 外觀設計專利的圖片或者照片是否符合專利法第 27 條第 2 款的規定;
(6) 外觀設計專利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專利法第 33 條的規定;
(7) 分案的外觀設計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 43 條第 1 款的規定;
(8) 外觀設計是否符合專利法第 9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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